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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投资者如何到东莞市投资服务业

发布时间:8/19/2005 4:50:11 PM 来源:Dg3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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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外经贸局负责人就CEPA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编者按: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签署为港澳投资者到东莞投资提供了众多商机,为便于港澳投资者及时了解在东莞投资服务业的相关操作细则,东莞市外经贸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港澳投资者关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敬请读者垂注。

  记:《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东莞作为毗邻港澳的经济发达地区之一,投资服务业具有广阔的前景,许多港澳投资者都想了如何到东莞投资服务业。请问外经贸局对此如何看待?

  答:《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及其附件列明内地服务业18个行业对香港和澳门开放,降低了服务业准入条件,将为香港和澳门带来众多商机。东莞的制造业比较发达,对产业转移的承接能力比较强,CEPA的实施将对发展东莞的服务业,尤其是产业支援服务业提供绝好的机遇。两个CEPA签署之后,我们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以求用足、用活、用好相关政策。目前我们已作好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可为港澳投资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投资服务。

  记:在内地对香港和澳门开放的服务业里投资设立企业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1)管理咨询。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管理咨询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提供一般管理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营业税除外)、营销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生产管理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和其他管理咨询服务。

  (2)会展服务。允许香港和澳门公司在内地独资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不含出国、出境展览)。

  (3)广告服务。允许香港和澳门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4)会计服务。允许设立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合作外方必须是: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合作中方必须是: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好的服务信誉;与原挂靠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脱钩;具有从事执行证券业务的相关资格;年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5)建筑及房地产。香港和澳门服务者可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允许香港和澳门顾问工程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6)医疗及牙医。允许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7)分销服务。关于零售服务,允许香港和澳门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香港和澳门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允许香港和澳门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允许香港和澳门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但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香港和澳门公司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零售业务,仍维持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不变;允许香港和澳门公司在内地以独资形式从事特许经营。

  关于佣金代理服务和批发服务,允许香港和澳门公司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申请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或澳门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或澳门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至5,000万元人民币。对香港和澳门公司(企业)在内地独资经营佣金代理和批发业务不设置地域限制。香港和澳门公司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批发和佣金代理业务,仍维持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不变。

  (8)物流服务。允许香港和澳门公司以独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9)货代服务。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限企业法人)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对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10)仓储服务。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限企业法人)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仓储服务,对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企业实行。

  (11)运输服务。关于道路运输服务,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限企业法人)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或澳门至内地各省、市及自治区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关于海运服务,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限企业法人):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应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12)旅游服务。香港和澳门公司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对香港和澳门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不设置地域限制。

  (13)视听服务。允许香港和澳门公司在内地以合资形式从事音像制品中(含后期电影产品)的分销业务,港方或澳方可以控股,但股比不得超过70%。允许香港和澳门公司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或改造电影院,并允许港方或澳方控股经营。

  (14)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行纪律到处罚;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行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15)银行业。香港和澳门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申请人资产规模降至不低于60亿美元;香港和澳门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香港和澳门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应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

  (16)证券业。允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序办理。

  (17)保险业。允许香港和澳门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按照内地市场准入的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或澳门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或澳门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18)电信服务。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①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②存储转发类业务;③呼叫中心业务;④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⑤信息服务业务。外资股权不得超过50%,但没有地域限制。

  (以上以国家相关法规、规章为准)

  问: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的服务业项目由哪个部门审批核准?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包括投资服务业项目由各级外经贸部门按权限分级审批核准;其中如规定需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先立项的,需先报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然后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门审批。

  问:香港、澳门投资者申请投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需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材料如下:

  (1)拟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拟设立外资企业
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外资企业申请表;

  (2)如需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先立项的,则提供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4)拟设立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或拟设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

  (5)投资者中的内地公司应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投资者中的香港法人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一贸易署签发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商业登记证、注册证明书、银行资信证明;投资者中的香港自然人应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核证副本、银行资信证明。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问:香港、澳门投资者的投资服务业项目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还需到哪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答: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者领到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后,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到税务、外汇、开户银行、海关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问:东莞可向香港、澳门投资者提供什么投资便利措施?

  答:东莞市外经贸局、东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各镇(区)外经办、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申请设立企业的全程服务。

  东莞市外经贸局承诺,对香港、澳门投资者申请投资的服务业项目,申报材料完备的在2个工作日内批复或核报广东省外经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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